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同 意 书
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同 意 书
西宁市湟中县水利建设管理中心:
你单位提交的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和西宁市林业局《关于湟中县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的报告》(宁林资〔2018〕506号)收悉。根据《森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湟中县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使用林地0.0280公顷。其中,使用湟中县国有林地0.0120公顷,使用湟中县集体林地0.0160公顷。你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
二、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,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,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。
三、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、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。
四、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,采取有效措施,加强施工管理,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,杜绝非法采伐、破坏植被等行为,严防森林火灾。
五、市、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。
六、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2年,自发布之日起计算。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厅申请延期。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,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。
青海省林业厅
2018年9月20日
账号+密码登录
手机+密码登录
还没有账号?
立即注册